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延庆区等城市(城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等县(市、区)、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07-25 浏览次数:216 【返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延庆区等城市(城区)、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等县(市、区)、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87号)、《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6〕43号)要求,经综合测评和充分研究,批复如下:
一、确定北京市延庆区等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二、确定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等18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名单见附件2),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等7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见附件3),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
三、确定江苏省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9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名单见附件4),江苏省南京江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16个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名单见附件5),建设周期为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
请各有关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部署,不断加大工作投入,持续强化对相关地方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组织有关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要推动有关地方将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部署落实各项举措,确保试点示范工作取得实效,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1日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70内蒙古科技大厦1106室
联系电话:0471-495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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