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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1-10-28     浏览次数:267      【返回】

国知发保字〔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 法 部

2021年10月22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现就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协调联动,社会共治。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指导、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格局。

坚持自愿平等,便民利民。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等进行调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专业特点,开拓创新。把握知识产权纠纷特点,遵循调解工作规律,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创新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质效。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调解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显现,影响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二、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设立单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可以纳入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设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纳入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五)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等。各地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组织设立情况和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要定期报送司法行政机关。

(六)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势作用,推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服务并可适当收取费用。

(七)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大力推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向工业园区、开发区、自贸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延伸。支持电商平台优化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制度,在线化解矛盾纠纷。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加强专业市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八)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注重选聘具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工作经验和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等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纳入业务培训规划,采取集中授课、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庭旁听、案例评析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九)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制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规范统计报表、卷宗文书和档案管理,定期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报送调解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发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指导开展调解工作,提升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衔接联动机制。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与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衔接联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投诉与调解对接、诉调对接、仲调对接等工作机制。探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维权援助中心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引导调解组织、远程司法确认室、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公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等各类资源入驻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确认、仲裁、公证等保护渠道。加强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调解平台与当地综合性非诉讼纠纷化解中心、调解中心等平台的工作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纠纷。

三、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协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培育亮点典型,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十二)加强工作保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优势特点、经验成效,宣传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精品案例,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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