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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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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委、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决定开展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现将《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印发,请贯彻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
                                              2015年10月27日



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培养中小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知识产权意识,为创新型人才培养提供基础性支撑,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的要求,通过培育一批能带动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试点、示范学校,让青少年从小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并充分发挥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整个社会”的局面,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主要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教育部在全国具备一定条件的中小学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通过试点促推广,通过示范促深化,整体推进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普及教育计划,整体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学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实践,为学生发明创造、文艺创作和科学实践提供施展平台,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目标与步骤

到2020年,在全国建成100所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的“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

2015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申报评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30至50所。

2017年至2020年,每年从试点满两年的学校中评定出25所“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没有进入示范的试点学校在2020年前将继续进行试点。

四、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1.试点学校申报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支持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2)校领导重视以知识产权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创新教育;

(3)已开展或计划开展知识产权师资队伍的培育工作;

(4)已开设或计划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

(5)积极支持并组织开展普及知识产权知识的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6)积极开展发明创新、文艺创作等竞赛活动,鼓励和激发中小学生的创新热情;

(7)积极组织师生员工参加省内外的青少年发明创新比赛。

2.示范学校评定条件。

(1)学校所在地政府部门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并有扶持措施;

(2)申报学校为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且试点满2年;

(3)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较为完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4)拥有一支能熟练开展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教育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5)制定较为明确、合理的课程计划,在合适的年级定期进行知识产权教育;

(6)利用学校网络、宣传橱窗、墙报、校报等平台,发挥学生团体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体验教育和实践活动;

(7)建立对学生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和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创新成果获得知识产权保护;

(8)积极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学研究工作;

(9)知识产权教育成效明显,师生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学校发明创新活动积极踊跃。

(二)审批程序

1.申报试点、示范的学校,应据实填写申报表,制定工作方案,经所在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组成“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考核评定小组”,依据本工作方案对各省上报的学校进行考核、评定,确认试点和示范学校。

3.对被确认的试点和示范学校,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联合印发批准文件。

五、扶持措施

(一)对纳入试点、示范的学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适量的引导经费,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一定配套支持经费,专项用于知识产权教育工作。

(二)对试点、示范学校的授权专利,鼓励地方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发明专利申请依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予以优先审查。

(四)对试点、示范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育的教师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五)对试点、示范学校提供远程知识产权教育资源。

(六)为各试点、示范学校提供知识产权教育出版物。

(七)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对试点、示范学校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行广泛宣传推广。

(八)适时组织试点、示范学校师生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交流活动。

六、组织管理与考核评价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培育、认定和指导;并成立“全国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负责试点、示范学校的评定及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负责联络。

(二)根据工作安排,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申报,在自愿申报、地方推荐和组织考评的基础上,确定试点、示范学校。教育部对试点示范学校参加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活动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筹集试点示范引导资金,落实扶持措施,分阶段对试点、示范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工作进行检查。

(四)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厅(局)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及各有关方面的支持,落实配套资金,并按照本方案负责本地区的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工作。主要负责全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的组织开展和推广工作,指导学校设置知识产权课程,帮助学校培养知识产权授课教师,积极组织试点、示范学校教师员工开展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在试点示范期内,各试点、示范学校应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工作体系,使知识产权教育成为学生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形成教学有师资、学习有课时、体验有平台、创新有激励的良好氛围,确保师生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六)试点、示范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总结,通过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向“考评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

试点期限为两年。试点期满后,将组织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4个等级。考核结果优秀的试点学校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考核结果合格、良好的学校继续进行试点,并每年参加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试点学校资格。

示范学校不设期限,“考评小组”每两年对示范学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4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示范学校资格。

(七)学校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撤销试点示范学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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