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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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实施工作,制定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2年1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以下简称“强县工程”)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申报开展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工作的主体为:符合条件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等,含直辖市下辖的县),或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下辖的区(不含县级市)。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评定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宏观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工作;有关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协助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区域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推荐、培育和试点、示范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是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有效衔接、协调一致。
第二章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评定
第五条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县(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工作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五)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50%。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六条 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制定方案。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区)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宣教、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制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工作方案,经所在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考察推荐。省知识产权局依据强县工程试点的申报条件和申报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区)进行考察,并结合本地区县域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对于拟推荐的县(区),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指导县(区)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试点工作方案,以及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集中评定工作,确定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名单,统一授牌。
第八条 强县试点县(区)工作周期为2年。试点期间,省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县(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试点期满后,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对试点县(区)进行考核验收。
第九条 未通过考核验收(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县(区),取消强县工程试点县(区)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县(区),成绩优秀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可以提出评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申请,其他的可开展新一周期的试点工作。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区),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分值条件。
第三章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评定
第十条 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条件:
(一)圆满完成强县工程试点县(区)建设工作,试点期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试点考核成绩优秀。
(二)县(区)知识产权工作能力和水平在本省县域中位于前20%。
(三)县(区)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强县工程示范县(区):
1. 县(区)未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2. 县(区)未设立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少于3人。
3. 县(区)财政未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每年安排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低于0.03%。
4. 申报前两年发生过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且未能得到及时有效遏制。
对于处于特殊区位或者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的县,经省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的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初发布强县工程示范申报通知,根据工作实际,对当年示范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遴选推荐。省知识产权局根据通知安排,对辖区内完成试点工作且成绩优秀的县(区),从试点期间工作进步、全省所处位置、领导重视程度、工作创新和执行力等方面进行考察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县(区)进行排序,统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提出申报。由省知识产权局对本地区有关申请统一提出申报。申报时提交省知识产权局推荐函,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省知识产权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及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以及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则上每年6月对申报县(区)进行集中评定,综合评比,并综合考虑省知识产权局意见、区位特征、典型意义、整体平衡等因素,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县(区)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县批准为国家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统一授牌。
第十三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获得批复的县(区)及有关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战略引领、着力运用、服务产业、全面发展”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工作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示范县(区)工作进行跟踪指导。示范县(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县(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称号。
第四章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强县工程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加强机构建设,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强县工程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应在强县工程实施中发挥主导作用,指定有关处室专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的管理和指导。每年召开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表彰先进。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做好有关工作,设立配套资金,并在各项工作中对本区域的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项资金,每年对各省(区、市)强县工程实施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给予项目支持。建立专家辅导团队,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为强县工程实施工作提供高端培训、决策咨询、法规制定、战略实施、重大事件和涉外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适时开展强县工程实施单位专利实力报告编发工作,加强对强县工程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试点、示范县(区)参评资格或称号:
(一)在试点期间、考核评比或示范复核过程中出现与强县工程试点、示范所要求条件不符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验收、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对发生重大群体性、反复、恶意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遏制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县工作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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