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
时间: 2021-12-28 浏览次数:211 【返回】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此次种子法修改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完善侵权赔偿制度,推动建立鼓励和支持育种原始创新的制度体系,对于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筑牢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1997年我国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2015年在种子法中增设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专章,建立相对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建立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种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存在保护标准偏低、保护范围偏窄、保护链条较短等问题,导致修饰性品种多、突破性品种少,品种同质化现象突出。
此次修法,紧扣种业振兴发展的迫切需要,借鉴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一些国家的做法,从三个方面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修饰改良他人的育种成果形成的派生品种在商业化利用时,需要征得原始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并支付使用费。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原始品种权所有人与派生品种所有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体现对原始育种者智力成果的尊重。同时,法律将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体制度留出空间。
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在保护环节上增加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和储存。这些规定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并为权利人提供更多行使权利的机会。
完善侵权赔偿制度。将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难以确定数额的赔偿限额由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让侵权者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进一步维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此次修法还进一步强化种业科学技术研究和种质资源保护,推进简政放权,加大处罚力度,从多个方面为推动现代种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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